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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法规实施 手机预装软件应报备工信部

发布时间:2013-11-02

生产企业禁止给智能手机预置擅自收集用户信息、吸费的应用软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缴社保。今天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从多个方面维护大家的权益。

手机禁设擅自吸费预置软件

有不少消费者有被手机预装软件“绑架”的经历:刚买的手机在出厂前被预装了多款应用软件,预置软件存在耗流量、恶意扣费、隐私窃取等问题,但消 费者自己没法卸载。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今天起施行,手机厂商预装软件必须要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关卡。

通知明确,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五类应用软件: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 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通知》还规定,获得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应用软件,或者操作系统升级发生的变化涉及进网检测中终端基本安全要求项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信部报备。

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需申缴社保

今天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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